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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
 

  为贯彻实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并于日前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同日发布。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办法》,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升上交所市场适当性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上交所对照《办法》规定对现行规则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改、补充,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准入规定,做好与《办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据介绍,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原《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规则名称调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增加《办法》作为制定依据;明确会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及会员对普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规定;调整关于投资者分类及专业投资者范围的表述;增加关于投资者分类转化的规定。

  其次,《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补充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

  再次,《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补充个人投资者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

  最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分别补充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

  此次修改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对在2017年7月1日以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权限或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规则对其进行适当性评估。7月1日前已经开通港股通、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权限或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

  上交所方面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投教宣传等各方面做好工作。相关规则施行后,上交所将持续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管理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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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新华网 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