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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外简称为“中欧汇选一年封闭混合(FOF-LOF)”,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为“中欧汇选”,扩位证券简称为“中欧汇选FOF”,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501213”,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3832”)成立于2021年11月10日,且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21年11月19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1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名称调整为“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2年11月9日届满,本基金自2022年11月10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本基金更名后,基金场外简称变更为“中欧汇选混合(FOF-LOF)”,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仍为“中欧汇选”,扩位简称仍为“中欧汇选FOF”,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仍为501213,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仍为013832。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的相关内容自2022年11月10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将于2022年11月10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等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将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等事项将按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之后的投资约定执行。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8日
    附件: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首页、尾页 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第一部分前言 三、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在基金合同生效后1年的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接受申购赎回,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或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一、基金名称
    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删除“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C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16日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于2021年11月10日生效。
    2022年11月10日,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基金名称调整为“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删除“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首页、尾页 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欧汇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欧汇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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