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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最晚明年实施:不得调节利润、财务指标
 

  在鼓励拨备水平较高的大型银行及其他优质上市银行有序降低拨备覆盖率之际,银保监会5月16日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表示商业银行实施该办法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向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实施申请,但最迟不得晚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

  “《办法》是银保监会规范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夯实商业银行拨备管理基础,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促进银行稳健运行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银保监会表示,将指导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水平。

  推动提升实施质量

  预期信用损失法并非一个新概念,早在2016年就有银保监会领导提出,要将预期信用损失法将作为金融工具减值的基础,而这个依据是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会计准则。

  《办法》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债券、同业业务、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其他债权类投资等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贷款承诺等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被统称为信用风险敞口。

  《办法》也显示,预期信用损失法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所承担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方法。该准则修订于2017年3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2020年底财政部、银保监会曾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明确了非上市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等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节点,并规定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应用问题,包括企业应当加强对预期信用损失法下使用模型的管理,定期对模型进行重检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等。在此之前已经有不少机构执行了该会计准则。

  据了解,由于此前监管未出台专门文件规范预期信用损失管理,不少银行在执行时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为此,《办法》从管理、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制定该《办法》。”银保监会表示。

  “商业银行应通过搭建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来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模型参数;应及时通过建立管理层叠加模型对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办法》具体提出。

  不得实施调节利润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除了通过对贷款计提减值准备来调节商业银行利润外,非信贷资产减值计提也是调节利润的重要方式。数据显示,2021年59家上市银行(A股+H股)已减值债权投资增长至3807.31亿。其中股份制银行已减值债权投资占全部债权投资比例由1.65%增长至3.09%,城商行则由1.86%增长至2.81%。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不足的,以及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模型验证机制,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涉及的各种模型的稳健性、一致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根据验证结果对模型进行优化;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要求商业银行组织内部审计部门或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进行专项审计或进行模型验证。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李愿)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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